(一)当工厂搬迁不出省且对劳动合同履行无重大影响时,劳动者应继续在工厂工作,工厂不用给予赔偿。
(二)若搬迁对劳动者上班有重大不利影响,工厂要主动和劳动者商量变更劳动合同。
(三)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后,要按照新的合同来执行。
(四)若协商不成工厂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