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安排方面,严格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强度禁忌劳动。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合理调整岗位,避免重体力或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
(二)权益保障方面,确保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合法假期权益,维持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卫生保健方面,为女职工提供必要卫生用品和定期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
(四)制度建设方面,制定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并加强宣传培训,让全体员工了解相关规定。设立监督机制,保障女职工有效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