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在符合这些情形时,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
(二)自用工之日起,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满一年未订立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
(三)当满足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法定解除情形时,若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