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可分情况处理,对选定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选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
法律解析:
评估机构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选定程序不合法,企业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依法重新选定。而当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原评估机构10日内进行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满,可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企业动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复杂程序,若在动迁过程中遇到关于评估机构的其他疑问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