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卡可以跨省也可以跨地区提取合法工资。rn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rn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rn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rn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rn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n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n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rn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rn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rn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rn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n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n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