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要重视答辩期限,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准备并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清晰阐述自身观点和理由。
(二)双方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开庭通知后,提前做好准备,整理好相关证据和陈述内容。
(三)开庭时,如实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并进行有效质证,在辩论环节围绕争议焦点理性发表意见。
(四)庭审结束后,若仲裁委调解,双方可根据自身利益考虑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不成,等待仲裁委裁决,对裁决不服按规定时间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