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可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若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三)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向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四)若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等待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等待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