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构成工伤的, 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 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 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 患职业病的; (五 )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 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只要 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 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换言之, 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