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排除相关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嫌疑,很多地方执法标准不一,对于是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罚款还是根据收容教育进行为期最长两年的收容,出现了分歧。这为执法的公正性打下了问号,同时也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但事实上,正如多位法学学者早已公开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有“暂时性”的色彩。但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相比之下,《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已经超过部分刑罚的时间)从常识来判断,6个月至两年的收容教育期限,外加被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暂时性措施”的理解。收容教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