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工作,可要求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若单位拒绝支付,可与单位协商沟通。
(二)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能证明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的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在除法定休假日外的其他休息日工作,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