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若处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应遵守服务期约定,避免随意辞职,否则需按约定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二)若劳动合同中有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要严格遵守,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防止支付违约金。
(三)除上述两种特殊情形外,员工在合同未到期时辞职,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若用人单位要求不合理,员工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