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尽快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准备申请仲裁。
(二)若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等原因消除后继续推进仲裁流程。
(三)当出现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中断情形时,留意收集能证明这些情形的证据,以便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四)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虽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也建议尽早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