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项待遇” 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号,附后)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经办程序
1、参保单位到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领取《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审批表》(附件3)、《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审批表》(附件4),也可自行下载。
2、参保单位将待遇调整信息数据核对无误后,填写待遇调整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