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试用期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按法定程序辞退,劳动者无法获得补偿。此时劳动者可查看自身是否确实未达招聘时明确的岗位要求,若存在争议可与单位沟通协商。
(二)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劳动者可收集被辞退的相关证据,如辞退通知等,通过与单位协商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三)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而被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提供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及培训、调岗的相关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