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因果关系如下:
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包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与所要追究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能把该危害结果归罪于他。但是,实践证明,在处理伤害案件中,特别是伤害致死的案件,査明因果关系往往是相当复杂的。原因是被害人伤害之后死亡的结果,往往是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多种客观条件相结合的结果。有的危害行为可以明显看出其致伤、致死,施加于任何人都会产生同样结果,例如,用尖刀刺破肝脏致大出血、开枪射穿心脏引起死亡,其刺杀、射击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毋庸置疑;但是,有的危害行为对一般健康的人不会产生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但是施加于特定的人却能产生致伤、致死的结果,例如,对严重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胸部猛击一拳引起疾病发作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被害人自身有病作辩解而否认打击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不过,在这种案件中,对于被告人在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往往产生争论,这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进行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