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十岁农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时,若发生人身损害,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而非工伤赔偿程序。
(二)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四)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