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十一个月。
(二)公司倒闭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维权途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