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这个试用期辞退员工的理由,具体是有人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谁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什么理由。而事实上,因为试用期是计入到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就必须需要一个充分的理由了。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违背法律规定,要么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要么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让我们不妨先从下面的案例看起。刘某于 2007年10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在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如试用期结束刘某通过公司测评转为正式员工后,公司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刘某在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后,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询问辞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理由。显然,公司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而事实上,后来刘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