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公司未与提供劳务者签订书面合同,仍需支付劳务报酬。提供劳务者按约定完成劳务工作后,劳务公司不得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支付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若劳务公司拒绝支付,提供劳务者可先收集能证明劳务关系存在及劳务报酬约定、工作量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工作成果、证人证言等。
(三)收集证据后,可先与劳务公司协商解决报酬支付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为保障自身权益,建议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主动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劳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