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方法计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补偿。
(二)确定补偿金额。用人单位需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申报债权。在公司倒闭进入清算程序时,员工要及时作为债权人申报该笔未休年假补偿。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