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辖时,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合同纠纷诉讼,能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履行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争议是给付货币的,去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交付不动产的,去不动产所在地起诉;其他标的,去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起诉;即时结清的合同,去交易行为地起诉。
(三)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