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仲裁受理后,若存在对方行为使裁决难执行或致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可向仲裁委提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将申请提交法院。
(二)也能直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三)申请时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明确线索,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四)若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需赔偿。
(五)等待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