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要重视工作交接,按单位要求完成,以便顺利获得离职补偿。
(二)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补偿,先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明确表达自身诉求。
(三)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责令单位限期支付。
(四)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可要求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五)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