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介绍人仅居间介绍,不参与工人工作安排和管理,工人受伤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介绍人此时只需证明自己未参与管理等事项,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
(二)若介绍人抽取费用后对工人工作有管理控制或与接受劳务方构成合作关系,要与接受劳务方共同担责。介绍人应规范自身管理行为,明确与接受劳务方的合作模式,降低风险。
(三)工人自身有过错致受伤,需承担一定责任。工人应遵守工作规范,提高安全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