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实际取得的包含提成等所有工资性收入相加,再除以十二得到平均工资。若有季度或年度提成,分摊到对应月份计入总额。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平均工资。
(三)若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