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有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约定时,按照约定执行,但该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若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就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三)若按上述平均工资30%计算的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里的平均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收入,包含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不只是基础工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