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一致且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补偿,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同协商一致解除。
(四)月工资按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