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准确统计员工累计工作时间,依据规定确定年假天数,已满1年不满10年的给5天年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10天年假,已满20年的给15天年假,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算在年假内。
(二)企业需关注员工是否存在不享受当年年假的情形,如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不同工作年限员工请病假达到相应时长等情况。
(三)员工自身也应了解自己的年假权益和不享受年假的条件,若企业违规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