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商标课堂,我们来讲讲有关组合注册商标及其使用规定。所谓组合注册商标是指由文字、拼音、字母、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组合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如果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内容,那么,其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志就有明显差别,相当于构成了一个新的商标,因此,使用中不得标注商标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不过,分开注册的商标却可以组合使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商标使用的实践中,是允许分开注册的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而组合使用的商标要么分别标注注册标记,要么都不标注注册标记。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后,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但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核定内容,都将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比如,“王功”和“?肌笔橇礁鲎⒉嵘瘫辏谧楹鲜褂檬保幢涑闪恕巴醭Τ肌保⑶易魑瘫暧迷谄咸丫粕希饩凸钩闪松瘫昵秩ê筒徽本赫?
再以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商标事件”为例,现在,其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在节目使用时,“缘来”和“非诚勿扰”以不同字体设计、不同颜色以及上下分开的方式,分别“突出使用”。然而,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而通过“突出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可能会使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该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具备四个要件:文字相同或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我个人认为,江苏卫视这种“缘来”和“非诚勿扰”组合使用,并且均“突出使用”的形式,可能仍然涉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