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主动离职且用人单位无过错,无需索要经济补偿,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按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获一个月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获半个月工资补偿。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