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可在提交申请五日后主动联系仲裁委,询问是否受理,若未收到受理通知可及时沟通。
(二)对于仲裁审理,当事人要积极配合仲裁庭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以加快审理进程。若超过六十日(四十五日正常审理期限加上十五日延长期限)仍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