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辞退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企业要准确核算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及时支付补偿。
(二)违法辞退时,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企业应避免此类情况,若已发生需依法支付。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和劳动者应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