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按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二)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得到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计算的赔偿金。
(三)劳动者主动辞职,通常单位无赔偿义务,但遇到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法定情况,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获经济补偿。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