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叔叔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了,不知道细节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建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什么?

帮助10人 1k浏览 匿名 2018-04-13 北京东城区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文
    14 2018-04-13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这就是建设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解答
    全文
    7 2018-04-13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91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建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什么的呢?
一键咨询
  • 161****4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5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5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3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8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潍坊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7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1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6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5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聊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1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6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2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3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2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8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7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青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聊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0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0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8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3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5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8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1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4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沂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8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7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3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聊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8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2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2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聊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烟台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威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1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0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2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聊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潍坊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0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0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潍坊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2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3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0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0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4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6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淄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日照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威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德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7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枣庄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济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南京135****728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4****934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4****886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狭义的建设工程合同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已支付的利息高于法定标准可以主张返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支付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是否有权要求归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借贷行为所导致的利率都不应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年年末一年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
若利率超出此法定上限,那么此种情况便被定义为“高利贷”。
需知道的是,高利贷是指利率远超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方式,而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明令禁止的,因此,高利贷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以下两点:
第一,依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约定利率也必须遵循上述提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有权对此部分利息提出异议并拒绝偿还。
第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如果双方未就利息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内容模糊不清,且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则应视为无息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5、拖欠质保金纠纷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贷款的还款方式哪种好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对于具备较高收入水平的群体,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更为适宜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随着还款年限的增加,其所承受的还款压力将逐步得到缓解。
此项还款方案通过将本期应还本金分配均匀地显示于每个月的账单之中,同时承担支付由上次还款日至当期还款日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费用。
二、对于收入较为稳定且有规律的人士而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可谓理想之选等额本息即按照银行的要求,将总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汇总计算后,再平均分配到每一个还款期限的月份当中。
作为还款人,您需要每月向银行支付固定金额的款项,然而在这其中,每月还款额中所包含的本金部分会逐月递增,而利息部分则会逐月递减。
因此,对于那些收入较为稳定,但却负担不起过重初期资本投入的家庭来说,选用该种方式无疑是最为恰当的选择。
三、对于从事商业运营活动的人群,按季度或按月还息以及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均可考虑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式。
对于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而言,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减轻他们的还款压力。
四、对于工作稳定且收入稳定的人士,选择双周供的还款方式具有显著的优势双周供的还款周期相较于传统的按月还款方式有所缩短,从而使得贷款本金的减少速度得以加快。
这就意味着,在整个还款期内所偿还的贷款利息将会远低于按月还款时的数额,本金的减少速度也相应提高。
因此,还款周期得以缩短,同时也为借款人节约了总体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分类
有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和四类标准。不同的建筑类型分类标准是不一样的。以一般土建工程为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1.十二层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出租车有误工费分主次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出租车交通事故是否应支付误工费这一问题,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若双方已达成协议,商议不予支付误工费,那么便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如受害方明确提出请求,则需要进行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车辆损坏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为事故全责方,当汽车修理费之外的合理交通费及误工费产生时,受害方可向责任方提出车辆误工费索赔,但前提条件是需提供车辆因事故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证明。
若追尾事故严重,对他人人身健康构成侵害,则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用于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对于致残者,还须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若导致人员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若第三者没有亲自出席法庭现场,可能会产生诸多不同的后果,其最终结果将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境以及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首先,应强调第三者的法定义务。
如果该第三者为被告人或与其所涉案件有着直接利益关联的话,则其不参加庭审将会导致司法机构针对他作出不利的判决或裁定。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据事实真相及法律法规,对其施以相应的惩罚或责任认定。
其次,关于证据采纳问题。
即便第三者未能亲自出席庭审,法院仍有权采纳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然而,若这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未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环节,那么它们很可能会对案件的裁决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再者,关于缺席判决的可能性。
若第三者作为被告方未能出席庭审,法院可能会根据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
所谓缺席判决,即是指在被告方未出席庭审或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
最后,关于案件审理延期的问题。
有时候,法院可能会出于保护第三者权益的考虑,决定将案件审理延期,以便第三者能够亲自出席庭审并提交相关证据。
这一决定将取决于法院对于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第三者未能亲自出席庭审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具体的后果将因案件的具体情境和法院的裁定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买了有违建的房子也变成处罚对象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购置了存在违建现象的房产,那么该买受人便有可能成为了行政处罚的潜在对象。
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的买卖交易而言,买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因在于购买房屋时,买方理应对其所购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必要的审慎关注义务。
若买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他们可能需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依据个案事实来进行判定。
在部分案例中,若违法建筑的实际所有权人难以明确界定,行政部门或许会选择将目前的实际所有者视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任何未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将被勒令停工,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其他形式的处罚措施。
以上即为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如您遭遇类似问题或者希望得到更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上海市垃圾分类哪四类
[律师回复] 解析:
上海现行实施的垃圾分类措施采纳了“四分法”原则,即将垃圾细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以及湿垃圾。
这种分类方式不仅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而且在当前阶段被视为最为简易可行的分类途径之一。
以下为详细说明:
1.可回收物(置放于蓝色容器内):
指那些具备再循环使用价值的物品,例如报纸、镜子、饮料瓶、易拉罐、旧衣物乃至电子废弃物等等。
这些物品通常会由专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业务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收破烂”行业。
2.湿垃圾(置于棕色容器中):
主要来源于家庭厨房的日常生活废弃物,如菜叶菜帮、剩余饭菜、植物残余等。
3.干垃圾(存放于黑色容器内):
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保鲜膜、塑料袋、纸巾、大骨头、玉米核等各种难以直接回收或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4.有害垃圾(投放在红色容器内):
这类垃圾对人体健康及环境构成潜在危害,如废旧灯管、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油漆、化妆品等,需要采用特定的安全处理技术进行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468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民事纠纷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另一类是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