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未予偿还而提起的诉讼,其所涉及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财产类别的案件,若诉讼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则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的诉讼费;
若诉讼标的金额超出1万元但未达1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用,即按照2.5%的标准收取;
若是诉讼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2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用,即按照2%的标准收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