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属于被迫离职,关键在于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且损害员工权益。公司有自主管理生产经营的权利,不让加班是其合理行使该权利,并非违法行为,也未损害员工法定权益。
(二)员工若因公司不让加班就选择离职,不能认定为被迫离职,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应理性看待公司的加班安排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不让加班不在此列,因此不算员工被迫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