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可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避免通过这种方式将直接用工转化为劳务派遣用工,以此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若发现用工单位存在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违法的用工单位改正,若用工单位逾期不改正,将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