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劳动仲裁中公司股东在与劳动争议存在利害关系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仲裁,是否列为第三人由仲裁委审查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第三人是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公司股东在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方面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其行为对劳动关系产生实质影响时,就满足成为第三人的条件。让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既能维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仲裁委全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因为股东的相关行为或利益关系可能对劳动争议的结果产生作用,其参与能提供更多信息和视角。不过,仲裁委拥有审查权,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将股东列为第三人。如果对劳动仲裁中第三人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