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日常工作时间应遵循每日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40小时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若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要先和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延长不超1小时,特殊原因下保障劳动者健康时每日不超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36小时。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以及生产设备等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及时抢修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时长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