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时间节点。在离婚冷静期内,要牢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以及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申请离婚证的时间。
(二)冷静期内慎重决定。若在冷静期内有任何一方想要反悔,需及时持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及时行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因未申请而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