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想辞职又不想付违约金,需在服务期满后离职。若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超培训费用。
(二)若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遵守约定,不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就无需支付违约金。
(三)若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