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有没有经济补偿的提问,作如下回答: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注意:《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08年之前的情形不适用。根据当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细法律条款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但是你的情况不一样,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解除,所以单位没有义务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也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因为从08年1月1日起,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为2年6个月零1天,那么单位应当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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