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到期不续约如何要求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不续约的赔偿,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则是《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从形式上看,二者似乎并无必然关系。但是,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失业保险金,其功能都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安全,都具有失业补偿的功能。因此,当受保护人根据立法或集体合同已直接从雇主或其他来源领取主要用于抵偿他在全失业的情况下造成的收入损失的离职金时,每一成员可在下列情况中作出选择:
1、失业者本可享有的失业津贴可在离职金抵偿收入损失时期内停发;
2、离职津贴可能减少,减少金额相当于在离职金抵偿收入损失的相应时期内有关者有权获得的定期支付款项变换为一次给付金额。
涉及到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约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赔偿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合同条件所认定的赔偿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要求合法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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