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有效。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互合同视为有效。
二、“对方隐瞒了店铺内有大量已购卡客户的消费负债,造成我方无法正常经营”
以上不是决定合同效力的条件,是应当由出让人承担责任的争议。
三、“现在原店铺法人向我方讨要店铺转让的尾款”
以上可以说明出让人(美容院所有人),承认转让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中,如你没有催告被代理人(美容院所有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本合同可以撤销,如已经追认代理有效,合同为有效,具体关于其它纠纷可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