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三级工伤伤残津贴,先确定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
(三)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
(四)用确定好的本人工资乘以80%,得出伤残津贴数额。
(五)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