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劳动合同争议真实是怎样的有如下: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虚报自己的真实文凭及毕业院校,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在公司上班确已付出了劳动,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李某2009年12月份的工资。
最后,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