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主动解除仲裁程序方法
申请人若想主动解除仲裁程序,可向仲裁机构撤回仲裁申请。撤案后,只要未超过仲裁时效,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程序法定终止情形应对
若遇到法定情形导致仲裁程序终止,像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被申请人死亡无遗产且无应承担义务的人、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等情况,无需再推进仲裁程序,仲裁委不再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终结:
(一)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无遗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