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此协议能证明与显名股东就股权代持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作为认定隐名股东的重要依据。
(二)保留实际出资证据,像出资转账记录、资金来源证明等,实际出资是认定隐名股东的核心要素。
(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获取分红等,并且让其他股东知晓并认可自身股东身份,这对认定隐名股东有帮助。
(四)不能仅依据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就认定为隐名股东,还需有明确出资或代持协议。
(五)公司登记文件以显名股东为准不影响隐名股东身份认定,要综合各因素判断是否符合隐名股东特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