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发函告知:用书面形式向单位说明自己按规定提出辞职,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同时留存邮件、快递底单等相关凭证。
(二)借助工会协调:如果单位在合理时间内未安排交接,可向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协调处理;要是单位没有工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单位展开调查和处理。
(三)申请劳动仲裁:若以上方法均无效,可收集辞职信、工作记录、与单位沟通记录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配合完成交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