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接受仲裁调解,要密切关注调解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在到期后及时确认款项是否到账。
(二)裁决结案的,留意裁决书规定的支付期限,督促被申请人按时支付。
(三)仲裁庭受理申请后,可在45日或延长的15日内关注案件进展。
(四)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配合法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